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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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

程序,切实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

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

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

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即收缴。

第五条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遵循当面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可疑币,应在持有人视线

范围内,由两名及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金融机构业

务人员鉴别真假,经鉴别为假币的应当面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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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币收缴的人员应向假币持有人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

书》。

第七条假币收缴的程序:

(一)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面水印窗处竖向加盖蓝色油墨的

“假币”戳记(见附件一);在背面正中位置横向加盖蓝色油墨的“假

币”戳记。加盖的“假币”戳记要清晰、完整。

(二)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装入统一格式的“收

缴假币专用封装袋”(见附件一),在封口处加盖蓝色油墨的“假币”

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

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纸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三)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填

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

证》的各项要素应清楚、完整,包括:

1.“编号”是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2.“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

3.“券别”填写假币的面额;

4.“版别”填写被收缴假币的年号;

5.“假币来源”填写持有人假币的来源;

6.“制作方法”指假币的伪造和变造方法,包括:机制、复印、

拓印、挖补、手工绘制等;

收缴假币时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券别、版别的可

填写在同一张凭证上,但冠字号码信息应填写完整。

(四)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假币收缴专用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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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不得使用其他业务公章。

(五)填制完毕的《凭证》应交持有人,由持有人核对《凭证》

各项要素填写的内容,经确认后,持有人应在《凭证》第一联、第二

联正面和第二联背面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

字。不得让持币人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全的《凭证》上签字。

持有人拒绝签字的,经办人员在《凭证》第一联、第二联的“持

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字样。

(六)金融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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