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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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第1页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

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

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

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

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

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

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

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

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

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

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

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

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

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

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

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

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

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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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

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

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

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

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

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

论点。法院得出结论,《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

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

某些下,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

界,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

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

《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

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

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

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

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

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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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

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

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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