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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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

【要旨】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

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

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

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

损害发生的原因。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

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情】

原告邓金秀。

被告黄小连。

2012年8月24日,原告邓金秀之子罗过房在石城县屏山镇

圩镇街道上行走,恰遇被告黄小连驾驶小车从街上路过。被告以

罗过房在街上行走阻碍了其小车通行为由,就下车对死者罗过房

进行殴打,将罗过房打跌倒地受伤。罗过房被打跌倒地受伤后一

直卧床不起,于2012年8月29日下午4时死亡。罗过房死亡

后,原告家人找被告了解处理此事,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

家人即向石城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报案。2012年9月12日,石

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罗过房的尸

体进行尸检。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检意见书认定罗过

房生前患有动脉血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其系脑脓肿并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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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水肿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而认定罗过房的动脉血

管硬化和高血压疾病是导致罗过房死亡的主要因素。但原告认为

被告殴打罗过房,并将罗过房打跌倒地的行为是致罗过房死亡的

诱发因素;被告殴打罗过房的侵权行为与罗过房的死亡有直接因

果关系。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

承担因罗过房死亡的丧葬费17027元、死亡赔偿金137840元

(6892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

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67元(4660元/年x5年÷3人)、

鉴定费8000元,合计损失223634元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

原告223634元x40%=89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死

者罗过房(原告邓金秀之子)在石城县屏山镇西环路十字路口行走

时与驾车途经该路口的被告黄小连发生了矛盾,黄小连下车用脚

踢了罗过房两脚,事后罗过房自行回家。2012年8月26日晚,

黄云秀(死者罗过房同居对象)电话告知罗美秀、罗树根、罗永根

三人(死者罗过房兄弟),罗过房于2012年8月18日在石城县屏

山镇街上被人打的事情,后三人当晚到罗过房住处看望罗过房。

2012年8月27日,罗美秀、罗树根、罗永根及黄云秀到被告家

中了解被告与罗过房于2012年8月18日在石城县屏山镇西环

路发生纠纷的情况,后自行离开,并于当天带罗过房到屏山镇卫

生院检查,但屏山镇卫生院未接收罗过房。2012年8月29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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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4时许,罗过房死亡。2012年8月29日18时许,罗美秀到

石城县屏山镇派出所报案,石城县屏山镇派出所先后对罗美秀、

黄云秀、黄小连、罗树根、胡寿寿、陈式兰、罗辉、陈标洪、曾

六生等九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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