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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考试--第1页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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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
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
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
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
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
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亦即起诉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
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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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
2、检察院。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
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单位和个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
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
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
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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