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2天安人寿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010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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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备案文件之二:保险条款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10年3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天安人寿。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2)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

二、豁免保险费。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8)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15%。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天安人寿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的主险合同投保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为六十天以上,十七周岁以下(含十七周岁)。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含次标准体加费部分)之和,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期间较短者,且最短为五年:

1、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及所有可豁免的附加险合同剩余交费期间中的较长者;

2、二十四减去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

3、六十减去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主险合同投保人的年龄。

第四条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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