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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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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波庄家慧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传统金融带来创新,使金融机构攫取了超额利润。但如若金融创新未得到合理运用,可能会致使新型金融风险的出现,故而,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的创新亦需要监管随之创新。本文厘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分析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现存问题及对监管进行创新的必要性,进而建立博弈模型,探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二者间的动态平衡,最后构筑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动态博弈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突破与创新,由于它是金融业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有效结合的产物,涉及金融信息化的所有方面和过程,所以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基于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展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
(一)交易主体的创新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也分为资金闲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两大类,但是在该模式下金融市场上交易主体的范围得到很大程度的拓宽,它既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金融创新开展业务(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等)的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掌握有一定客户和数据并向金融领域扩展的互联网企业(如百度、阿里、腾讯等)以及利用互联网平台介入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平台等,同时还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某些金融活动的网商、部分介入其中的居民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等,这些不同交易主体的各种创新模式共同构筑了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版图。传统金融模式下,大多投融资活动都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这一金融中介来展开,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快了金融脱媒的速度,经济发展格局由银行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资金供需双方实现了资金的直接对接,大大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互联网金融的成长过程中,网络用户量的日益飙升使其拥有庞大的客户源,互联网金融很好地抓住了这个契机,借助于自身的用户数量优势,向传统金融模式下饱受忽略的中小微企业与中低收入的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发挥其惠普性的特征,使得交易主体的范围大大拓宽。
(二)交易客体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客体不仅包括部分传统金融产品,而且对一些传统金融产品进行了创新。目前,该模式下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在移动支付方面,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其业务主要侧重于线上;在互联网基金方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这类基金和支付平台相接,回报率高于传统活期存款,且存取方便;在互联网保险方面,如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它们通过电商平台和网上财富管理平台来销售保险;在个人理财方面,如蚂蚁金融、理财通等,它们通过股票交易应用来提供共同基金服务,开展线下到线上的业务;在证券经纪方面,如以炒股软件为代表的证券网络交易等,它们通过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信息服务;在网络贷款方面,典型产品有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网络银行和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等。这些新兴产品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了创新,扩展了传统金融产品的种类,为客户提供了对多样化的选择。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种类有限,一般期限较长,不能随意支取,设置有最低购买金额等,严重限制了零散的小额资金的投资,而互联网金融较低的操作成本使其有动力来提供“碎片理财”服务,为小额资金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产品,这样既增加了客户收入也提高了自身利润。
(三)交易模式的创新
传统金融模式中,资金沿着“供给方-中介机构-需求方”這种单一的线条来进行流动,即资金供需双方各自与金融中介机构形成“点对点”的线性关系。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的虚拟化运作方式实现资金的流动,降低了中介机构的信用中介作用,实现了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等不同的流通方式,为资金短缺者在众多资金盈余者当中选择最为适合的资金组合提供了可能,同时资金盈余者也可以自主选择资金的投向。作为一种虚拟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运作方式使得原来“点对点”的资金流向变为交易的自主化匹配。它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全天候的、跨市场的、跨区域的,这使得客户的不同需求得到了很好的满足。另外,随着现代信息科技与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如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更加虚拟化与智能化。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一直在拓展创新,这种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与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服务了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领域,推进了国家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交易渠道的创新
传统金融模式以银行、保险、证券业等为典型代表,主要特征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行业垄断,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产品缺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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