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保护之现实困境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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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保护之现实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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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式,依靠制度创新推动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传统经济正逐步向新的经济模式转变,越来越多的分享式交易出现在生活中。在新经济优势下,通过借助先合同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明确用户信息数据的权利归属、推广集团诉讼等方式,有效弥补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信息易泄露、产品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消费维权难的困境,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与共赢。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保护;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经济即在网络背景下发展起来,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对用户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实现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与传统经济中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范围内被动消费的模式不同,共享经济下的商品交易更具有开放性,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用户既可以是供给者,也可以是需求者。

新消费模式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实现交易双方均可较大受益的同时,也为消费者保护带来了较多难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共享经济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以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为特征的共享经济,极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侵犯用户隐私,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同时,共享经济现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相关规制尚不完善,使得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低,产品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权益受到挑战。

二、时代优势:共享经济下消费新体验

共享型经济模式的出现,使消费者得以打破传统的以获取产品所有权为主的消费习惯,变被动式消费为主动式生产消费,对整合社会闲散资源、促进信用消费等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消费者剩余

共享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颠覆了消费者传统经济中先获取产品所有权、后使用产品的价值观,使消费者逐步适应并接受跳过获取所有权这一环节,直接以使用为目的获取产品的消费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拥有产品所有权对消费者已非至关重要,关键在于需要该产品时可及时使用即可。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平台,有效降低了地域和时间对消费的限制,使互联网用户可随时、随地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信息、产品、服务等上传至网络,分享给需要的其他用户,让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以实现闲置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获取使用权的成本远低于传统经济下获取所有权的成本。相对于传统经济消费者投入大成本拥有所有权,从而实现对产品的使用,共享型消费下,消费者得以用远小于所有权的成本直接获取产品使用权,同一使用目的下节省出额外的资本,实现消费者剩余。

(二)主动型生产消费,引领消费主权

共享经济下每个人都可以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消费者南传统经济中的选择性被动消费进入了主动型生产消费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被动选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模式被打破,共享经济使得消费者既可以是产品的需求方,也可以是产品的提供方。一方面,较传统经济而言,共享经济下的生产消费者更清楚市场需求,更易把握市场走向;另一方面,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共享模式,使得市场产品的选择范围扩大,打破传统经济下的“囚徒困境”。生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其所有的信息、产品、服务等,随时随地与需求方交流沟通,为需求方提供多元化选择,使需求者得以更加深入了解其需求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决定何时何地选择哪个提供方进行交易,相对传统经济的大众型消费模式,实现共享经济下的个性化消费。换言之,消费者在共享经济中,享有较之于传统经济下更大的选择范围和主动权,市场交易更加透明,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避免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的被动性和模糊性,市场进入消费主权时代。

(三)信用型消费,参考用户反馈

共享经济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以实现虚拟空间里陌生人之间交易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交易双方间的信任度是促成交易的重要因素,尤其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更是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发展基础。虚拟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切身感知产品,多以产品文字捕述、图形展现等为参考,从而决定是否消费,而共享型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交易电子化、可记录、可追踪的优势,适时引入消费评价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用户反馈数据作为参考,通过公开信誉排名、服务评价、产品使用感受等数据,实现交易的透明性;另一方面,共享型消费下,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以便有效将故意扰乱市场交易、填写虚假信息的恶意消费行为排除在外,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共享经济较之于传统经济,更加注重交易雙方的互信基础,正逐渐向信用型消费转变。

三、困境探讨:共享经济对消费者权益之挑战

共享经济对社会生产、消费方式带来革命性影响,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因法律规制的空白,使得共享经济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远不及传统经济中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以致伴随着出现一系列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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