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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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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摘要: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在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但在当前金融体制下,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及立法方面还存在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当前发展形势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路径
引言
现如今,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个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已不可避免地,以或主动或被动的姿态进入了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使用者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在中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却还处于几乎真空的状态。在这样一个互联网金融大爆发的环境下,有必要展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的研究,希望能由此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提出好的建议。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1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属于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未能跟上,行业监管也还属于探索阶段,因此各种可能出现的政策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继取缔余额宝的呼声之后,2014年2月26日,一条称“应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存放银行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新闻上引起了业界激烈的讨论。一般性存款亦称自愿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按规定的比例向央行交存准备金。同业存款是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业务,是对公存款,其利率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这里的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所有机构。而天弘基金的资金来自于众多的余额宝用户的投资,该资金属于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机构的存款,因此只能为同业存款。可见,讨论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存放在银行的存款是该纳入一般性存款还是同业存款本就是多余的。正因为法律法规及监管尚不明朗,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会遭遇不确定的风险。
1.2行业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是金融,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行业风险。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各参与主体之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遭遇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余额宝用户和天弘基金之间存在违约的风险。由于余额宝用户和天弘基金之间是信托关系,所以根据合同天弘基金应按余额宝用户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余额宝用户的利益进行资金管理,同时余额宝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首先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财产”方面,虽然余额宝用户目前确实因为天弘基金的投资行为而受益,但无法保证天弘基金可以一直持续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财产。其次是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方面。余额宝用户没有办法获取其将资金投入天弘基金之后的后续具体操作的信息,同时相关监管尚不明朗,也就无从判断其信托财产是否独立。
1.3信息泄露风险
对于任何金融机构而言,用户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但由于人为原因、技术原因等都可能使用户信息遭遇泄露的风险。根据余额宝这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三个协议,支付宝直接掌握余额宝用户的身份认证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数字证书、手机号码等现代人所需要的身份识别资料。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由于其完全依托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使得风险就更增加一层。
2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
2.1法律监管机制不足
互联网金融虽然现阶段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与之配套的监管机制及法律条款尚未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中出现诸多不足,无法有效避免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点,同时在网络安全维护体系、金融隐私保护体系及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也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现存的监管制度通常也只是一些宣示性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方面,出现监管形式化的现象。
2.2缺乏明确的规制机构
现阶段,我国的规制体制仍然是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规制的金融规制体制,即以“一行三会”为规制主体,以金融机构类型确定具体的规制对象的规制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特征降低了各类机构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其金融产品往往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混业经营格局,这对我国当前的金融规制体制提出了挑战。在分业规制的体制下,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规制機构,极易出现多头规制或无人规制的现象。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支付牌照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但其规制主体究竟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尚无定论。而诸如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涉及到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单靠“一行三会”中任何一方规制都存在跨界问题。
2.3缺乏规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和手段
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规和明确的规制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兴起支出,当局对其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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