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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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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在我国,虽然现行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学者们均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这种物权结构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发挥物权法的功能。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如下物权种类:

1.所有权首先应规定所有权定义、取得时效制度、所有权人的负担义务、所有权的消灭等各类所有权的共同内容;其次应分别对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共有权作出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应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取得、不动产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动产所有权应规定先占原则、拾得物及埋藏物的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等内容。共有权应规定共有定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分割等内容。

2.地上权建立我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关于地上权,应规定地上权的定义、设定、取得、期限、消灭、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空间地上权等内容。

3.地役权物权法应严格区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将相邻关系纳入“所有权体系”之中。关于地役权,应规定地役权的定义、设定、取得、期限、消灭、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空间役权等内容。

4.典权我国未来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典权,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关于典权,应规定典权的定义、取得、期限、回赎、找贴、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5.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是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有益途径。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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