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常用法律法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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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常用法律法规--第1页

常用的法律法规

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

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

二、质量标准计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

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特种设备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四、食品生产监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执法依据

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

1。《产品质量法》相关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质监常用法律法规--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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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

停止销售的产品,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

十五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分别违反《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依

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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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常用法律法规--第3页

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

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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