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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吕亚秋,女,汉族,1940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柘路省汽车技校宿舍。

原告傅立民,男,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北路66号。

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斌,职务院长

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华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码头城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元

2.判令第一被告精神损害赔偿元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吕亚秋与原告傅立民是母子关系。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是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居住在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傅益春是早年参加革命,曾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的老革命家,退役后担任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工程师职务,1992年3月退休。因2004年患病经过治疗后,经济困难,原告曾多次申请补助,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一直以正在研究为由,迟迟没有回音。2006年7月中旬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迁工作。

此前房屋早已被列入旧城改建区内,而2005年5月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却接到学校的通知要求交回共有产权证,并补交购房款,统一办理房屋产证。2006年5月得知此房屋要拆迁,原本想以出售该房屋的钱治病,此时已没有了希望而校方明知房屋将要拆迁,还通知办理产权证,使病人傅益春无法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病情急剧恶化。2007年2月1日傅益春拖着病重的身体第五次找到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希望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出面与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临时住房,以方便拆迁,而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断然拒绝,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回复不予商议。

2007年4月6日,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和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签定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伙同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这让病中的老人在身心受到双倍的打击下,最终在2007年9月21日含恨离去。为了让老人得到安息,原告多次与校方协商之后,才同意借用会议室作为临时的死者吊唁场所。然而校方出尔反尔,百般刁难,竟然向警方报警称学校有人打架闹事,让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上倍受伤害。

两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了《房屋拆迁管条例》,而且冺灭良知。由于两被告对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居住的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的房屋的非法处理,使病中的傅益春受到了非人的待遇,致使傅益春过早的离开人世,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直到现在原告还无法面对傅益春的死亡,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无法抹去的伤害。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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