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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

民族

人民

王英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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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与“人民”

□王英津

要:按照法律文本的翻译,自决权的主体应是“民族”或“人民”如果译为“民族”民族”。,那么这里的“

应界定为国族,而非种族;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由多个民族构成的民族整体。如果译为“人民”人,那么这里的“民”应界定为“任何一个国家之全体人民”(既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也包括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而非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人民。

关键词:自决权;自决权主体;民族自决;人民自决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8)05-0126-04

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通常用来表述自决权主体的概念是两个词,即“民族”和“人民”。联合国大会于

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要求1952年通过的《

“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给予殖民1960年的《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其他的国际法文件也作了相应规定。问题是其中的“民族”、“人民”两词到底指什么?“民族”和“人民”的含义是否等同?由于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厘清,使得学者们围绕着自决权主体的论争持续不断;也由于这些概念的具体所指没有被界定清楚,也使得一些政治势力经常利用自决权原则来从事分离主义活动。本文就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和“人民”的具体指代及界定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与主体相涉的两个概念:“民族”与“人民”

由于人民自决权原则当中的“人民”在所有规定该原则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确切的定义,而且在英文中,“民族”和“人民”这两个词之间彼此都有联系,有时甚至还相互换用,这也为确定自决权主体的具体所指造成了更大的困难。另外,中文中“民族”和“人民”的含义与这些词在英文中的相应概念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别也为准确把握这些词的一般含义带来一些困难。例如,“民族”一词在英文里有广泛的含义。它可以包括国家、殖民地、被保护国等,这个词在中文

里的含义则更加广泛,在同样的情况下“西方语言用不

同词语表达的概念,中文都用‘民族’一词表达”。例如,中文里广义的民族,指所有族体,英文中用“和people”“来表示;中文“国族”指与国家概念相联系的peoples”民族,如“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等,而在英文里用“来表示;中文里狭义的民族,在英文里则用“nation”na-

1]

最后,从国际政治和民族学的角度来表示。[tionality”

来看,这两个词本来就是相互关联的。可见,“人民”和“民族”在用词上的混乱确实为我们清晰地界定自决权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但从《联合国宪章》的情况来看,在技术委员会的条文中“民族”(一词仅使用了7次,多数情况都nation)属于广义的、非政治意义的,即“民族间友好关系”。在这种非政治性用法中,“民族”一词的含义足以包括殖民地、托管领土、被保护国、准国家和主权国家。而每当要强调“整个人类”或“所有人类”的意思时,在技术委员会的条文中都使用“人民”(一词,似乎没有peoples)出现什么问题。从有关解释来看,这两个词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运用都是经过反复斟酌的,且各有不同的含

2]

义。[

自决权是一个在国际法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概念,在翻译成中文时,有学者将其译为“人民自决”,也有学者将其译为“民族自决”,到底哪个更妥当,这个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决理论研究”(04CZZ012)的阶段性成果。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政治学博作者简介:王英津(1969—),男,山东沂源人,中国人民大学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所副所长、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中国政治发展、台湾政治和两岸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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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题是有争论的。民族自决与人民自决是两个不同的概

念。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背景下,传统的自决理论是指民族自决,列宁的自决也是民族自决。但发展到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含义在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人民自决权的含义。从国际法对这两个概念的具体使用来看,通常是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对它们交替使用的,它们各有其特定的内涵。

二、作为自决权主体的“民族”

有的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也享有民族自决权。他们认为,国际人权公约的第1条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这里的“人民”也包括少数民族。然而,更多的学者反对这种少数民族作为民族自决权主体的观点。由于作为自决权受益者的“民族”(peo-ples)一直没有被明确地界定。国际社会面临着一个难题: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哪些民族是属于有权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民族”哪些民族是只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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