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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有: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动产物权的交付;物权的保护;共有的法律特征;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抵押合同与抵押

登记;抵押权的效力;质押;留置。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物的概念

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

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

或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上的物。人体和某些自然力除外。

①有体物,或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②特定物,③可

交易的,④非人格性的物。

(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①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

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②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

【例题·单选题】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注册的商标

D.佩戴的耳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概念。雪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所控

制、利用,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

注册的商标属于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

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民法通则的解

释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可移动的房屋,如街头报亭,不属于不动产。)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为

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

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

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

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

则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则较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

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

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

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第

二,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

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

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

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杯子是主物,

杯盖是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需注意的

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如房屋上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

因而就不是从物。(也可以说:没有主物的存在,从物无法独立发挥效应)

(4)原物与孳息(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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