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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

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

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

〔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

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

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

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

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

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

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

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

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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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

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

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

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

标准)。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

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

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

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

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

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

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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