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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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只有学习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不要认为学习是一

种负担。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

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

付。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

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

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

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乙类目录”的药品比“甲

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

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

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

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

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

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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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

的“乙类目录”。

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

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

的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

(1)零售药店中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零售药店对处

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2)零售药店的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

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

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

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3)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八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

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

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毒麻精放,妊娠疫苗蛋白肽,罂粟壳医院制剂)

(4)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种类

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十大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

品、二类精神药品、九大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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