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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1页

街道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

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街道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和进驻物业项

目,与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物业服务人与

业主之间对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

及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进行移交和接收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

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

交接,指导和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六条解聘、续聘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应当经业主大

会依法表决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作出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第七条可以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未约定期限,业

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但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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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解聘的;

(四)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

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五)其他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解

除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解聘、续聘原物业服务人或选聘新物业服务人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或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临时

会议),由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续聘原物业服务人或选聘新

物业服务人。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

当先履行全体业主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表决程序。决定选聘

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同时决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

服务期限等事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有

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

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

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在街道办事处监督

下,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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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

(三)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

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

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对解聘原物业服务

人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

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

(四)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

聘的新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倡采用政府

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

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五)与原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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