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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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第1页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

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

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

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

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

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

(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

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

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丙的

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

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

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

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

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

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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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胎儿人格利益。基本规则是:第一,胎儿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

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出生时获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第三,初生儿的损害赔偿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事,而不是单纯由母亲行使。第四,胎儿

出生时为死体的,由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其他身份利益,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产生的,但不能为身份权所概括的利益。例如

男方延误生育子女的身份利益。

5、其他财产利益,例如因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坏侵害的是物权,

而错误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改行为造成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侵

害的就是财产利益。对于纯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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