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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险
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渤海保险)(备-责任保险)【2021】(主)00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非营运客车代驾业务(以下简称“代驾服务”)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代驾公司”)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代驾车辆是指经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使用人同意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聘用的驾驶员(以下均简称“代驾员”)代为驾驶的非营业性客车。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代驾车辆本身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代驾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应赔偿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三)意外事故发生后,代驾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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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驾车辆超载。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自然灾害;
(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七)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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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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