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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行业协会的优位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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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入手,主要通过对于不同的基金监管模式中主体(国家与行业协会)的不同次位顺序对比分析,力图说明行业协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中应该作为基础性的监管主体。同时从法哲学的角度说明这种制度设计有其理论上的应然性。进而提出:在我国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业协会??监管模式???监管主体??优位地位

???AnalysisonSuperiorityofProfessionalAssociationn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TheStockInvestmentFund

???Abstract:Underthebackgroundoftheactualsituationsofdifferentcountries,throughcomparativeanalysisondifferentorderofsubjects(includingstatesandprofessionassociation)amongdifferentmodeoffund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thisessaytriestoprovethatprofessionassociationshouldbecomethebasicallysubject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inthesystemofthefund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thestockinvestmentfund.Meanwhile,fromtheangleofjurisprudencetheassayshowsthiskindofsystemdesignhasitsinevitabilitytheoretically.Thenthearticleputsforward:duringtheprocessourcountryperfects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stockinvestmentfund,tofoundthemode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nthebasisof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stockinvestmentfundhasagreatimportanceonthedevelopmentthestockinvestmentfundofourcountry.

???Keywords:professionassociationmode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subject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superiorityposition

???一、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模式及其运作机制分析

???美、英、日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完善,所以其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其它试图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国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而相信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的完善也必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1、英、日三国监管主体的对比分析。

???从监管主体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进行分类,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

???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在严密法网规制下的国家机构与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如图二所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The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①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行业协会——全国证券商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等多个自律性组织作为监管的辅助机构。这种国家机构为主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可以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处于层层把关、处处防守的严格监管之下,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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