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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地区)出租人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

第1页共3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地区)出租人安全责任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财产保险(2023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地区)出租人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地区)出租人安全责任保险附加被保险人财产保险(2023版)》(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三条坐落于保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被保险人在经营房屋出租活动过程中,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下列财产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一)房屋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

(二)附属建筑物,特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

(三)上述房屋内装潢;

(四)室内附属设施,特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燃气及供电设施;

(五)室内财产,指除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及家具。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一)不属于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五)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

(六)盗窃或入室抢劫。

由于盗窃或入室抢劫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地区)出租人安全责任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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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被保险人因此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居人或承租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居人或承租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

(六)管道试水、试压;

(七)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房屋结构;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房屋的倒塌;

(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十一)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及其他行政或执法行为;

(十二)地震、海啸或其次生原因等非第五条(二)列明的自然灾害。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便携式家用电器:手机、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游戏机、电动剃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及其他类似电子产品;

(二)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人身损害或间接损失。

第九条本附加险所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确定,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限,超过部分无效。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和单据,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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