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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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第1页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

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

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

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

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

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

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

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

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

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

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

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

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

(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

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

(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

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

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2006

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

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

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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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

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必须符合工艺技术

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环境污染少的要求。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

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

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擦洗脱泥装置选矿回收率应大于85%。

(五)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按平均入选品位确定:平均入选品位大于

24%时,回收率应大于85%;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应不

低于80%。

四、环境保护

(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质量及污染物

排放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及省有关要求;生

态环境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

护、水土保持等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

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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