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区)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雇员医疗费用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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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地区)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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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地区)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雇员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地区)农房住宅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主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首次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时的医疗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对投保前已有伤残或疾病的治疗或康复费用;

(三)保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五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雇员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雇员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雇员累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除应提供主险约定的索赔资料外,还需提供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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