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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
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原则】定点管理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
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
药机构)加强协议管理,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
办服务和就医购药服务。
第三条【职能职责】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
药机构定点的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
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规范完善医保协议内容,
开展医保协议动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条款,向参保人员提供就
医购药服务。
第四条【经办流程】定点管理的经办流程包括定点申请、
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违约处理、协议动态管理等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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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适用范围】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医药机构定点管理
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定点申请
第六条【申请条件】具备条件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可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填报申报表(医
疗机构见附件1、零售药店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报所需材料(见
附件3)。
医疗机构填报定点申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
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服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
城镇职工门诊就医、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住院、购药医
疗服务;省内异地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零售药店填报定点申
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购
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购药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需要增加以下医保支付类别的:离休及二等乙
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服务;城镇职工慢性病购药服务;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购药医疗服务;城乡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由
定点医药机构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
相关规定审核评估、确定和办理。
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的情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
保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公告发布】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医药机构定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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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受理机制,通过医疗保障官网或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请条件、
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受理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材料受理】医药机构按发布的受理时间向经营所
在地的经办机构提交定点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限内当场
即时受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限时办结,包括组织评估和
协议签订。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时,对材料齐全
的办理签收;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第九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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