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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民企500强)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解决有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诉讼案件
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类案件。
第四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各中心(片区、公司)。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行为的,均有义务向主管领导或董事长反映。凡是以公司为
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
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
报,并同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各中心(公司)应及时制定解
决方案,采取解决措施,并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及时移交行
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发生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由,应在发生之日或
知道之日,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以上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起诉。对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各中心(公司)应根据纠纷事实和有关证据,提请公司法务部
出具诉讼风险评估意见。
(二)各中心(公司)提起诉讼的,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审批后,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确定
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申请由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
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
送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认为需要起诉的,上
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
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应诉。因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
管部门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当日,将情况上报董事长,并向行政人事中
心法务部提交案件有关资料。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
案,确定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负责协调、监督诉讼代理人依法开展诉
讼案件代理工作。诉讼代理人在接受案件委托后五日内,应向行政人
事中心法务部提出案件所需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
配合提供。经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法务经理指定法务专员负责,展
开诉前准备。
(一)起诉准备
1.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
2.如有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
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
3.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
术支持。
(二)起诉配合
经办部门需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
1.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
2.双方或单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它文件;
3.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
5.其他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负责人或联系人,负责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包括
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踪、向
本部门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直至案件处理完
毕。
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均有配合案件主管部门
和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有关证据、各项依
据,以及协调对外业务关系的义务。
第十一条案件证据的原件应由证据来源单位保管,无须来源单位保
管的,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保管。因案件程序需出示证据原件的,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应向保管单位借取,使用后完好交还保管单位。
如有关证据原件需由法院存卷的,保管单位应留存该证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核、分析;在
对案件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在举证时限内按时提交或交换证据。
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及诉讼代理人应
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董事
长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研究商定案件处理意见。对出现的重大事件及
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及诉讼代理人发
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法律
风险规避建议。
第十六条案件终结后,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应提交案件总结报告,
对如何规避同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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