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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民企500强)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解决有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诉讼案件

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类案件。

第四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各中心(片区、公司)。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公司

合法权益行为的,均有义务向主管领导或董事长反映。凡是以公司为

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

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

报,并同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各中心(公司)应及时制定解

决方案,采取解决措施,并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及时移交行

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发生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由,应在发生之日或

知道之日,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以上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起诉。对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各中心(公司)应根据纠纷事实和有关证据,提请公司法务部

出具诉讼风险评估意见。

(二)各中心(公司)提起诉讼的,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审批后,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确定

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申请由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

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

送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认为需要起诉的,上

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

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应诉。因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

管部门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当日,将情况上报董事长,并向行政人事中

心法务部提交案件有关资料。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

案,确定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负责协调、监督诉讼代理人依法开展诉

讼案件代理工作。诉讼代理人在接受案件委托后五日内,应向行政人

事中心法务部提出案件所需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

配合提供。经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法务经理指定法务专员负责,展

开诉前准备。

(一)起诉准备

1.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

2.如有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

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

3.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

术支持。

(二)起诉配合

经办部门需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

1.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

2.双方或单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它文件;

3.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

5.其他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负责人或联系人,负责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包括

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踪、向

本部门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直至案件处理完

毕。

第十条公司全体员工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均有配合案件主管部门

和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有关证据、各项依

据,以及协调对外业务关系的义务。

第十一条案件证据的原件应由证据来源单位保管,无须来源单位保

管的,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保管。因案件程序需出示证据原件的,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应向保管单位借取,使用后完好交还保管单位。

如有关证据原件需由法院存卷的,保管单位应留存该证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诉讼代理人应对调查、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核、分析;在

对案件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在举证时限内按时提交或交换证据。

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及诉讼代理人应

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董事

长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研究商定案件处理意见。对出现的重大事件及

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及诉讼代理人发

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法律

风险规避建议。

第十六条案件终结后,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应提交案件总结报告,

对如何规避同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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