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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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

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

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

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

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

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

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

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

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

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

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

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

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

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

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

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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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

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

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

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

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

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

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

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

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

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

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

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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