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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范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湘卫医发〔2022〕9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湘卫医发〔2023〕3号)及《醴陵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范》(醴卫健发〔2023〕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院各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及使用科室。
第四条医院麻精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全院麻精药品的管理、使用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医院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是本机构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和四个工作专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全院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管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药剂科分管院领导、临床内外科分管院领导、护理部分管院领导、保卫科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全院麻精药品的全面管理,各副组长负责各专班工作。四个工作专班具体如下:
药剂科专班:由药剂科分管院领导、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和药剂科及信息科麻精药品专员组成;
临床使用专班:由临床内外科分管院领导、护理部分管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及各临床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科室麻精药品管理专员、药剂科临床药师组成;
保卫专班:由医院保卫科分管院领导、保卫科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
督察专班:由医院纪委分管领导、监审部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
药剂专班负责药剂科麻精药品的管理,临床使用专班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保卫专班负责麻精药品的安全保卫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察专班负责麻精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全流程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如:药剂科、麻醉手术室、肿瘤科、ICU、内镜室等)要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
第七条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应当掌握与麻精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精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要建立双人双签人员轮换管理制度,明确轮换周期,同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麻精药品管理部门要建立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回收、报残损、销毁、处方管理、自查等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预警、追责、应急处理、丢失被盗等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并将麻精药品管理列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检查事项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九条严格执行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即专库或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同时实行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措施。
第三章备案和印鉴卡管理
第十条凡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方可通过“**省特殊药品监管网”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严禁网外采购。凡需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须经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通过“**省特殊药品监管网”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严禁网外采购。
第四章人员资质与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麻精药品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麻精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综合职称资质、服务能力、医德医风、日常表现等方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权、电子处方调剂资格。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药师应在医务部和药剂科完成签名或签章备案,方可在本院内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精药品管理部门需留存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培训照片、培训内容、签到表、成绩单、签名留样等相关授权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每年上报至核发其《印鉴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麻精药品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涉及麻精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务、药学、护理、保卫、后勤等相关人员,开展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留存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培训照片、培训内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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