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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4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
(1)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占用河道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行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没有影响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四水支流及其他水域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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