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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商业性棉花价格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商业性棉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当地从事棉花生产的农户、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或棉花加工企业等单位和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
(二)满足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质量标准;
(三)生长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月份棉花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棉花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理赔结算价为约定棉花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除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的实际价格按照收盘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收盘价等棉花期货合约交易数据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差额进行赔偿,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格、保险金额和保险数量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按照保险棉花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折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价格基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合约数据,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棉花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格+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指数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棉花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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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棉花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个月,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赔采价期间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货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棉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棉花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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