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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方财政樱桃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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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方财政樱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樱桃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樱桃,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樱桃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樱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果树发育期由于连续阴雨天气或暴晒引起的樱桃裂果。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樱桃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樱桃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二)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
(三)冻(冷)害造成花器官或幼果损伤。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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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鸟啄、人为因素或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所造成的果品损失;
(三)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四)因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形成的损失;
(五)果树发育期间由于浇水不当造成裂果形成的损失;
(六)果树的树木、树枝、树叶损毁形成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六条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期限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4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执行。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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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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