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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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

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

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

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

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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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

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

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

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

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

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

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

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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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机构举办者(出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

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

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

有法人财产权。

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

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

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

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条非营利性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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