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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违法案例

/s?id=1730548085911160903wfr=spiderfor=p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例一刑事案例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华因被天津市XXX自行车有限公司开除,心生怨恨。当晚,吴某华从同事徐某处知晓徐某的Zero(自由)ERP企业管理系统的账号及密码,使用自己笔记本电脑以及徐某的账号密码登入XXX公司的企业管理系统,将系统内的基础维护、BOM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等模块中录入的部分数据删除,导致XXX公司无法运转。天津市XXX自行车有限公司为恢复数据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华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天津市XXX自行车有限公司对吴某华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吴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华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微法简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微法简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部分即为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a/541987451_396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真实案例判决

【基本案情】王某曾任A公司首席运营官,分管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部门。分管期间,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某掌握了该公司数据库账号和密码,且对数据提取申请有审批权限。之后,王某不再分管各部门,但是未将自己持有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告知并上交A公司。

【基本案情】数月后,王某提出离职,离职当日,王某登录A公司数据库将客户名单文件夹下载转移至个人U盘、电脑。同时,将企业邮箱内的《公司商业计划书PPT》、发件箱、收件箱内的全部文件下载至个人电脑。年底,王某利用其下载的A公司相关资料与B公司进行洽谈合作,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王某分得20万元。检察机关遂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微法简评】相比较一般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数据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数据的提取享有审批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目的应当基于公司利益,当行为人出于个人目的而获取公司的数据信息,尽管该行为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仍不能掩盖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基于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目的,旨在对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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