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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o1-2\h\z\u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2
1.深石原则的由来 2
2.深石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3
二.深石原则的适用问题 4
1.深石原则的适用范围 4
2.深石原则涉及的法律问题 4
3.深石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5
三.我国借鉴深石原则的必要性 5
1.我国现行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5
2.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6
四.深石原则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协调 7
1.深石原则与合同法 7
2.深石原则与公司法 8
3.深石原则与破产法 8
五.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9
1.公司法上的改进 9
2.破产法的修改 9
3.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协调 10
参考文献 11
浅析深石原则的适用问题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深石原则产生于美国判例,它是一个对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受偿问题的处理原则,近年来,该原则被逐渐引入中国,但是未被立法规范确认。另外,目前国内己有的对关联企业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对相关理论的介绍、在我国建立相应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与可行性等较宏观的领域,对深石原则多在谈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并带过,在深石原则的具体运用问题上没有深入专门的研究。本文在已有研究和我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探究深石原则的法律适用以及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协调问题,认为深石原则纳入立法范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为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现实中存在的母公司利用债权方式攫取子公司资产、损害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等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深石原则;债权人保护;母公司;子公司
一.深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深石原则的由来
深石原则是1938年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煤气和电力公司一案中确立起来的。本案中,被告公司(即母公司)系深石公司(即子公司)之巨额债权人,而此债权系因被告公司与深石公司业务往来而生。最高法院认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其业务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经营方法亦完全为被告公司之权益,故判决被告公司的债权地位应次于深石公司优先权股东受偿。由于该理论源起于深石公司重整计划故又称为深石原则。
关于深石原则的内容,较为权威的解释是“破产法上的一项原则。按此原则,在破产公司拥有控股权的股东提出的不公平权利主张应服从于普通债权人或销货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在此之前,美国法院承认大股东对其所投资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可以让该公司设立担保,即母公司不但可以对子公司拥有债权,而且可以就该债权获得子公司
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法律性质与类型;
第二,母公司不同性质债权,包括母公司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其中又分借贷和交易、有担保和无担保等不同情况)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互相冲突与处理;
第三,母公司债权与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冲突与处理;
第四,母公司债权次位的条件与程序。
3.深石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第一,否定母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强大的支配力,有从子公司处获得信息的天然优势。这使得母公司很有可能利用这种掌控力,为其债权设置财产担保,使自己的债权顺利地被清偿。若依破产法的规定,母公司对担保物权享有别除权,那么深石原则则会流于形式。因而,为了深石原则的功能的实现,就必须同时规定否定母公司对担保物享有的别除权。
第二,否定母公司债务抵销权。
深石原则适用的结果是排除了母公司在从事了不公平行为而导致子公司损失后在损失额内请求行使抵销权的可能性。其不得主张的债权范围限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
三.我国借鉴深石原则的必要性
1.我国现行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总体来看,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过于零散,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有司法解释,呈现出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的特点,也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关联交易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仅靠一些简单抽象
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这就使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达不到应有的立法目的。
由于实践中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为自己谋利益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立法不能同时跟进,法院只能坚持适用债权平等原则和公司独立人格,或者简单的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母公司利用债权手段在子公司破产时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的。而如果“立法中确立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就可以充分运用这一原则,公正地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阻挡控制公司使自己的债务首先得到清偿,从而更好地保护子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使破产法的公平分配原则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因此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我国引入深石原则是必要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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