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 无权代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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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无权代理--第1页

无权代理案例判裁案例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和侵权行为是私法领域的三项重要制

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包含着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

价值考量。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权代理案例,欢迎

大家前来阅读!

无权代理案例篇1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

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区澄浪巷20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杜福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

生,该报社记者,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212-13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

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

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20________3)朝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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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本院于20________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___

年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

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

20________3年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

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

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月4

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

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

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

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

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

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

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

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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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

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

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

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

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

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________3年3月,董小军以

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

生?”》,署名“记者/董小军员/姜慧军”,全文约

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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