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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要点--第1页

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

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

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

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

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

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

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机制。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

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

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

其航空安保方案。

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

工作程序。

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

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

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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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

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

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

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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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

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

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

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

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

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移交的案(事)件的处置结果是当场放行

的,应将该结果立即反馈。

第八条【培训要求】机场、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本规范相关工作的培训,

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计划。

第二章安检报警与移交程序

第九条【安检前期工作】安检机构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民航

有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单位工作处置预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及时采集、固定证据,在采集当事人情况及相关证人证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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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使用音视频设备;

(三)规范填写《安全检查报警单(旅检)》或《安全检查报警单(货

检)》;

(四)妥善保护相关涉案材料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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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接警】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到安检机构报警后,应当及

时安排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移交时公安的工作要求】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及接受案(事)

件移交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场确认安检移交材料、物品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真实记录整个过程;

(三)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等手段进行相关证据固定。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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