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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

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

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

准执行。(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

〔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

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

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

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

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

件);

7.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情况(原件1份);

8.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

划(原件1份);

9.由建设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

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15年的租约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

原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筹设申请材料及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

6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

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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