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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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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育肥猪养殖的养殖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

肥猪”):

(一)投保的育肥猪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和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内;建场需1年(含)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投保的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

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五)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

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若政府扑杀补助部分低于保险金额50%的,以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若政府扑杀补助部分高于保险金额50%的,以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补助的差额部分计算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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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保险育肥猪患染保险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未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七)保险育肥猪在病害观察期内患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或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八)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外死亡或被捕杀;

(九)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体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不含)以下的仔猪或育肥猪的死亡;

(二)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三)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四)未将病死的保险育肥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病害观察期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育肥猪进栏之日起至出栏之日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育肥猪的病害观察期天数以当地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育肥猪在病害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强制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育肥猪生长期内的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当地政府另有文件规定,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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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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