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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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产品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政府相关文件开发,其他县市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菌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

险食用菌”):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菌棒采用的菌种、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满足食用菌栽培的生长需要。

(四)生长正常

(五)单户种植食用菌菌棒达到500棒以上的。

投保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所有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食用菌单个菌棒全部损失的,且损失的菌棒达到100棒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四)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使用的菌种菌棒产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或采用不成熟的新生产工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

(五)动物侵食践踏;

(六)间接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保险

(七)在排场出耳阶段,由于生理性病害造成的菌棒出现部分壁耳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食用菌保险期间根据菌棒生长周期确定,自菌棒刺孔开始至生长周期结束,最长不超1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及绝对免赔率

第八条每个食用菌菌棒的单位保险金额根据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棒保险金额(元/棒)×保险数量(棒)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或承保时统一按亩进行投保,具体食用菌每亩种植棒数与种植户约定,即: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每亩保险金额=每棒保险金额(元/棒)×每亩种植棒数(棒/亩)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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