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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及处理方法--第1页
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价款的调整。
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
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
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
减的予以调整。
(3)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
一致时,按照2013版施工合同条件条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
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2、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
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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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
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
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
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
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
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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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
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
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
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
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2013计价
规范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
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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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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