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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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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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婕张民安

摘要:《民法典》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局限,对隐私权进行了首次界定,并且通过第1033条,列举隐私侵害的具体行为,却未对相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进一步说明。以《民法典》隐私权条款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背景,结合域外法上相关领域的既有经验,探究以“社会规范”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我国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能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的精准适用和隐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隐私权;侵权责任客观判定标准;令人高度反感标准;社会规范;比例原则

[]D913[]1673-0186(2021)005-0107-011

[]A???[DOI编码]10.19631/j.cnki.css.2021.005.008

当今网络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造就了多维互联的信息传递方式,使得社会生活的融通性不断增加。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持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权利概念设置的明确指引性和法律规范的现实适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權编对隐私权的界定,一方面结束了多年来隐私权在司法界“名存而意不明”的状况,另一方面为权利人在新型社会形态下捍卫隐私利益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所采用的客体式分类定义,实质是将隐私权分解为一类抽象隐私利益与三类具象隐私利益,却未进一步逐类做出释明。尽管涉及三类具象隐私利益(私密信息、活动、空间)的案件,可通过侵权责任的一般判定标准进行裁判,然而,一旦案件涉及抽象隐私利益(生活安宁),《民法典》现有规范尚无法为裁判提供明确指引。基于这一现状,研究侵犯抽象隐私利益的特殊隐私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是补充《民法典》下隐私权现有定义的局限性,精细化协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范,完善隐私侵权责任判定体系的优选路径。

一、《民法典》下隐私权特殊侵权判定标准的研究背景

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事部门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亦同时废止。“法者,治之端也”[1],《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告别了法典空白的时代,成为正式拥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其为巩固和协调我国民事法律的结构体系,指引我国民众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套法律化的“百科全书”。不仅如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结构设置,使我国成为继《乌克兰民法典》之后[2],唯一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人格权编的国家。

经过数载的理论发展,人格权的概念界定已趋于稳定明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肯定,也意味着我国立法界和学界从财产关系式民法正式迈入兼具财产式和非财产式关系的现代民法理论与实践征程之中。《民法典》人格权编分为六章,除了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了10项具体人格权益,涉及法律条文38条,而这38条中有8条都属于第六章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专章规范。这8条规范,一方面展示了整个人格权编突破《民法通则》的传统内容,顺应新的社会形势,回应时代法制构建需求的全新内容;另一方面表明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中的重要地位。除了人格权编,《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编更为举世首创,是我国立法的重大创新。侵权责任编共由十章组成,其中涉及隐私侵权责任的规范有:前三章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以及特殊责任主体所做的规定;第1225条至1227条分别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和侵权责任所做的规定;第1194条至1197条就利用网络侵犯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所做的规定。

隐私权是人格权编占比最重的具体人格权之一,《民法典》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了首次界定①。就隐私利益的性质分而论之,《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了两类隐私权:以“安宁”为内容的“决定性隐私权”和以“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为内容的“信息性隐私权”。由于我国旧有隐私权理论和相关法律的发展局限于保护以信息为载体的隐私利益②,加之当今网络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广泛挖掘利用对隐私带来的新威胁,导致我国民法学者对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多围绕“信息性隐私权”展开,而对以“决定性隐私利益”这一特殊隐私利益(以下简称特殊隐私)为客体的隐私权鲜有论及。尽管如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将其作为主张人格利益的应然诉由③,囿于立法限制,涉及特殊隐私利益的司法裁判多依赖于法官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虽然,《民法典》在隐私权的定义中将其涵盖,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并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统摄性的侵权责任一般归责原则。但是,在决定性隐私与信息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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