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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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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神权法??法律思想??神权法影响?

论文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对东方和西方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东西方法律思想却在后来逐渐分道扬镳。形成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神权法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运用了比较的思路和方法。从神权法的定义,各自发展趋势和造成影响方面深刻分析和比较了中西方法律的异同。同时,还探寻了中西方法律制度不同的根源。

一、什么是神权法律思想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①]。

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

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或教权。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

(三)西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四)春秋至明清的神权法思想

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变革时期。带来了法律思想的又一次大变化。“民本”、“人道”意识开始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生活,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使人们对于“神”、“人”的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神的地位明显下降,人的主体性地位凸显出来。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致使神权法思想趋于没落。从春秋开始,“天道”、“人道”已经开始分离,“人道”逐渐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管子、孔子等思想家就明确的提出了这种天(神)人相分,以人(民)为本的法律思想。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道家观点和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新儒学思想。他一方面将先秦儒家学说神圣化、神秘化,使其上升符合“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儒家原只是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各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等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思想的观点,从而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以及运用等各方面统统加以神化的说明。由秦朝的严刑峻法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汉武帝时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法、道、阴阳各家主张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原始的、古老的、朴素的神权法思想逐步的被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取代。从魏晋南北朝律学的产生,隋唐法律思想的法典化使正统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宋明时期理学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最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进而传统的神权法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淡化了[②]。

(五)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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