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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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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从20多年经济改革中选取一些实例,来谈谈对法律与经济改革结合的几点体会。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从所有制理论到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或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评价和发展问题。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1986年我在《兰州大学学报》第3期上发表的《论经济改革中的所有制问题》,从所有制的理论高度,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所有制,对股份制的合理性加以肯定。
一是强调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几十年来,遵循教条的理论,把从法律角度认识所有制视为“法学的幻想”,是唯心主义的分析方法。但是单从经济方面理解所有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律的角度。基于法律判断标准,我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从生产关系总和来把握的所有制概括为广义所有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之为狭义所有制,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强调了所有的客体,更有助于改革的操作。
二是强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是向法律含义的靠近,也是向现实的靠近。早在80年代早期,董辅礽老师对传统所有制理论给予突破,提出了从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理解所有制。现在,即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要突破承包制的时候,我理解要更具体地引进权能的法律范畴,理解所有制和所有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既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向经营权转化的过程,又是经济占有主体明确化、法律化的过程。所有形式和占有形式具体化、法律化,要求所有或占有的主体、客体具体化、法律化,要求得益对象具体化、法律化。改革的实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使所有权具体化,法律化。因此,我赞成除少数必需国有企业外,相当一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股份化。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尽管“两权分离”理论对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具有很大意义、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必须看到“两权分离”理论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目前主要是在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去搞活企业,而靠“两权分离”理论去搞活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两权分离”存在着逻辑矛盾。所有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而“占有、使用、处分”这些权利本身又构成经营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本身就包含着经营权,那两权如何分离得开?因此我认为,“两者分离”的说法要优于“两权分离”。“两者分离”是以两权的统一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两权统一基础上的两者分离。所有者不仅仅是享有了所有权,实际上还享有了部分经营权,比如股东就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干预;经营者不但享有经营权,也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对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的享有。但是如果是两者分离,那么就会产生两者都有所有权了;而两者都有所有权好像与物权中的所有权排他性有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就需要
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双重所有权”的含义和内容。
双重所有权是指对资本的双重归属关系。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中对财产的双重所有。这种双重所有权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决定的。“双重所有权”必须以股份制企业为基础,是对资本权益的所有,但不是对资本品的所有。西方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概念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物权的概念,也突破了我们现在所讲的所有权包括四权的框架。实行“双重所有制”,国有国营制企业既存在一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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