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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但是,目前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又长期存在对财产刑执行重视不够,财产刑执行难普遍存在等因素,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面临不少困惑,亟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完善。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史希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6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这将对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切实的必要性。但是,目前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又长期存在财产刑执行难,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将面临不少困惑,亟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完善。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与必要性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根据我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活动时,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该项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实施。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财产刑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适用。同时,财产刑执行状况不佳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保障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通常重视人身刑的执行及人身刑执行监督,而忽略财产刑的执行及财产刑执行监督。实践中先执行后判决、根据能否执行决定是否处刑、遇到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等诉讼性问题时自己执行自己裁定等有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情况大量发生,滥用职权、以钱买刑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产生。通过检察监督,促进财产刑的依法执行,保障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2.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及时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财产刑执行率低,绝大部分财产刑生效裁判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的情况,以某区级法院2010年至2012年财产刑执行情况为例,执行率仅分别为:2.76%、7.02%、7.86%。财产刑的不能及时有效执行,不仅有失法律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执行率低有重视不够的主观原因,也有刑事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易查清等诸多原因,单凭人民法院简单执行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司法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财产刑及时执行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易发生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与实践,目前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易发生的主要问题,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不规范和执行难两类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以下三方面:

(一)审执合一,未依法移交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但实践中依然不少法院存在未依法移交执行部门的情况,主要表现是,罪犯主动缴纳或在法官教育下缴纳的,由审判庭先行收缴移送执行部门,如果罪犯在审判阶段未缴纳,法院即因执行难原因不再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有的虽然移交执行,但也往往不及时。

(二)未全面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执行,异地执行结果更为不佳

依据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措施和执行的期限,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但实践中,往往因财产刑执行中涉及民事财产权利分割等比较复杂问题需要先行处理,而未能全面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执行,执行力度明显偏弱。对于异地执行情况,执行结果更为不佳,对被委托法院是否采取全面采取执行措施、措施是否到位,亦缺乏监督。

(三)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缺乏动态地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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