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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1页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本

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

条件提供的住房。学校公有住房可以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住房,也可以是学校向社会

租赁的住房等。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办公室、后勤管

理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为成员单位。后

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和修缮改造,安排选房和签订合

同,报送租金变动,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资产管

理并每年提供学校公有住房的房源数据;人事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申请

公租房的资格,并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公有住房租金和水电

费,安排核拨公有住房专项管理经费;保卫处负责配合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

办公室负责专家楼、外教的住房管理;工会负责租住公有住房教职工的维权;监察审

计处负责监督公有住房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之前已经分配使用的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办

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学校的公有住房用于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学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

实际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阶段(学年度)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

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由后勤管理牵头,办公室、资产管

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制定。校工会参与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的研究制

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根据教职员工的职称、职务、学历、工龄、入校先后等要

素,按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依序进行分配和调整使用。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方案应明

确各类型公有住房分配与调整的具体条件、分类分档租金标准、配套家具电器的配置

规定、物业费及水电费等代扣缴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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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教职员工可按照学校公布的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方案,向学校提出公有

住房租用的分配申请或调整申请。新入职教职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向人事处提交申

请,在职教职工提交申请,申请统一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汇总后由办公室、后勤管理

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会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学校公有住房调

整与分配方案依序安排。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分为别墅、大面积住宅、普通住宅、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等不同类型。

别墅原则上根据聘用协议主要分配给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教授等引进人才使用。

大面积住宅一般指建筑面积超过10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原则上根据聘用

协议主要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或特殊引进人才使用。

普通住宅一般指建筑面积在100(不含)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学校根据发展的需

要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其分配使用条件,在各阶段(学年度)具体的公有住房调整与

分配方案中公布。

单身公寓和集体宿舍,主要用于安排新入职教职工的住宿。达不到普通住宅以上

分配使用条件的困难教职工也可申请安排单身公寓或集体宿舍。没有本科以上学历或

初级职称的,原则上不安排单身公寓住宿。

大面积住宅和普通住宅,需要时可作为集体宿舍按间分配使用。

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放宽公有

住房分配与调整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在制定各阶段(学年度)公有住房调整与分配

方案时明确。

第九条教职工因人事关系变动等原因,失去或放弃原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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