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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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要求,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定《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现予公布执行。特此通告。

2001年1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

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

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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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

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

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

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

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

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

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

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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