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二三副)船舶管理5-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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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与登记管理船舶检验与登记管理船旗国应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确保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能遵守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规定关于船只的设计、建造、装备等船舶检验和登记是确保船舶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符合规定的重要措施和前提。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一般是船舶获得国籍的前提条件,船舶在获得船籍后就必须遵守船旗国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的责任。船旗国应根据本国的法律对愿意加入并符合登记条件的船舶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要求对船舶进行管理,确保其能遵守本国制定的其他相关法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制度种类广义的船舶登记包括国籍登记与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登记狭义的船舶登记一般指国籍登记。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制度种类严格登记制度船舶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属船旗国所有;船公司或主要营业所设在船旗国境内,并由船旗国公民或法人管理;船员必须全部或主要是船旗国公民。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制度种类开放登记制度船舶所有权可以归外国人所有;船舶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不收船舶的收入税;在国内法上对船舶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宽松,尽管对船舶的吨位收较低的登记费用,但通过吸收大量的吨位可以获得较大的国家收入;允许雇佣外籍船员;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又没有管理机构来强制实施本国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没有能力和意愿来监督公司的遵法行为。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制度种类开放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对船舶登记条件的限制很少,这些特点使开放的登记制度备受指责,国际上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开放的登记制度是低标准船的“温床”。当前世界上前8名吨位的船队中有5个是属于开放登记国家的船队,它们分别是:巴拿马,利比里亚,塞浦路斯,巴哈马和马耳他。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海事局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坳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的一般规定国籍登记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有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的一般规定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的一般规定船员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的一般规定登记港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国籍登记登记条件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交验相应的证明文件。航行国际航线,交验法定证书: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船舶登记管理我国的船舶登记管理船舶国籍登记登记条件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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