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二三副)船舶管理6-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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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船舶配员与船员管理现代船舶安全管理在关注船舶安全技术的同时,特别重视人的因素。针对船员的管理涉及船舶配员、船员注册、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船员出入境管理、劳动关系以及权益保障等各个方面内容。由国际公约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海员的知识与技能要求、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制定国际最低标准公约的缔约国承担责任颁布必要的法律、文件,保证公约的要求得以有效实施。船舶配员管理SOLAS公约的要求SOLAS公约附则第V章航行安全规定了船舶配员和工作语言的要求,船舶配员同时应遵守参见IMO以A.890(21)决议通过并以A.955(23)决议修正的《安全配员原则》。各缔约国承担义务,保所有船舶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适用船舶应备有1份最少安全配员证明或等效证明。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上。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如果该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所有需张贴的图纸和图表内应有该工作语言的译文。在公约第I章适用的船舶上,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为此可使用经修正的《IMO标准海上通信用语》),除非直接参与通信的人员都讲英语以外的一种共同语言。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共有5章28条总则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3个附录附录一为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录二为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录三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一般规定目的和法律依据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配员规则》。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配员规则。配员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配员规则。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员要求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配员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一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配员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一最低安全配员原则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中国籍船舶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配员管理我国船舶配员管理规定最低安全配员管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配员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配员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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