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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第1页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

必须遵守本办法。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

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一、《电力法》

(一)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

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

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三)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

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

走廊和电缆通道。

(四)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

业有权制止。

(五)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

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

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

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

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

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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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

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九)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一)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

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一)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

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二)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

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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