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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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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在解决其管辖问题上的复杂性。本文从研究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分析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提出的挑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思考在解决网络犯罪管辖问题上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国际司法合作

TheResearchoftheJurisdictionIssueofInternetCrime

???Abstract:TheessentialcharactersthatInternetcrimedifferentfromtraditionalcrimedeterminethecomplexityofthejurisdictiononthisissue.ThisarticlegetstoworkfromtheresearchoftheessentialcharacterofInternetcrimeandanalyzesthechallengefometheInternetcrimetotraditionalcriminaljurisdiction.Andonthisbase,thearticlefurtherthinksaboutthemainwaystodealwiththeInternetcriminaljuridiction.

???KeyWords:Internetcrime???criminaljurisdictio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onjudicature

???一、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界定。

???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我们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不是刑法专业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类罪名,属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网络空间,又称赛博空间(cyberspace)。根据美国学者爱德华、A?卡瓦佐和加斐诺?莫林的观点,赛博空间是指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连接起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的生存生活空间,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赛博空间代表的是为数众多的可以被远程访问的计算机网络,而网络犯罪则必然发生在该空间内。

???随着社会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正逐渐从低层次的计算机犯罪,转向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网络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网络犯罪进行不同的划分。比如美国学者Thomasj.smedinghoff将网络犯罪划分为:非法进入或使用电脑;篡改或毁损资料;窃取或滥用资讯服务;电脑诈欺;妨碍他人使用电脑和非法持有密码,等等[1]。根据美国学者劳拉昆兰蒂罗的观点,赛博犯罪则可以分为四大类:未经许可使用与计算机相关的财产;在计算机系统中引入欺诈性的记录和数据;修改、毁坏信息或文件;使用电子手段或其他方式偷盗金钱、金融设备、财产、公共设施及数据等。[2]台湾学者则将计算机犯罪分为:资料之不正操作;资料之不正刺探、取得;非法使用电脑;电脑破坏等。[3]

???(二)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

???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是计算机网络化的产物。因此,网络犯罪既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网络犯罪同计算机犯罪一样具有智能化、高技术化、蔓延迅速、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低风险、高收益等特点,但同时它还具有时空虚拟化、犯罪国际化、犯罪人低龄化、犯罪动机多样化、犯罪具有连续性等自身的特点。但是这些大都是一些表面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来源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人们在网络空间生活、交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犯罪问题与现行法律发生之冲突,其根本性的原因也来源于网络空间自身的特点,即网络空间的无地域性和信息媒介的无体性。美国学者Thomasj.smedinghoff也认为网络具有无地域性和信息媒介的无体性的特点。

???1、无地域性。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具有更强的地域性特征。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然而在赛博空间内,人们的活动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领域,任何一个电脑使用者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及终端设备和调制解调器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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