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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
一、一般规定
1、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
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2、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
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3、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
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
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二、接收及储存系统
1、接收及储存系统应设置垃圾卸料间及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储坑、垃圾抓
斗起重机、渗沥液导排、臭气控制等设施。
2、垃圾储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异常情况报警设施;
(2)储存容量不应小于5d设计处理量;
(3)应密闭,设置臭气控制与收集装置,保持负压状态;
(4)底部应设置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导排收集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5)应设照明、火灾探测器、事故排烟、灭火器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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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焚烧系统
1、垃圾焚烧系统应设置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
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2、焚烧线年运行时间不应小于8000h。
3、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
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
4、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
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
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
5、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
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
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
6、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
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
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
7、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
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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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
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9、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
全措施。
四、余热利用系统
1、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
设计热效率等因素确定。
2、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
确定。
3、余热锅炉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
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2)A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3)A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监督检查工作。
4、当余热锅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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