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警示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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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警示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馆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

的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更有效的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制定本

制度.

(二)、范围

全馆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

“作为不规范”或“不作为”而发生的任何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出现的医疗实践,

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安全的警示范围。

(三)、原则

医疗安全预警工作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

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从而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

(四)、要求

医疗安全警示工作分院科二级进行.医院(本馆)及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

室,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

二、医院安全警示分级

根据在工作或医疗活动中责任人因失误造成的医疗缺陷的性质、程度及后果,

将医疗安全警示项目分为三级。

(一)、一级医疗安全警示项目

一级医疗安全警示项目主要是指违反各项规范要求,但是尚未造成患者投诉

等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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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文书

(1)门、急诊医师未书写门诊或急诊病历。

(2)未在门、急诊病历或病例中记录药物过敏史。

(3)凡决定转出的病人,经治医师未书写转院纪录。

(4)意外死亡病例未及时讨论并上报的。

2。纪律

(1)工作人员擅自离岗。

(2)对于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医师和辅助检查科室医(技)师在接到急会

诊邀请后,未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诊查患者.

(3)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治、发药过程中聊天、打手机。

(4)门、急诊护士未及时将门急诊危重病人转送至上级医院。

(5)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未通过本馆专家委员会讨论并

馆办批准而擅自实施的。

(6)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7)将院内讨论的有关病人的情况等擅自不负责任地向病人或家属透露。

(8)不负责任地解释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者或家属误解.

(9)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10)出现医德医风问题.

3。诊疗规范

(1)门、急诊医师对于经三次就诊仍难以明确诊断的患者未请上级医师复

诊。

(2)危重病人到达急诊后,未在三分钟内开始抢救或及时解释联系转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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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诊医师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或未请上级医师复诊。

(4)门、急诊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未实施首诊负责制。

(5)门、急诊医师未见病人即开具医嘱的。

(6)病情突然恶化且初步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7)对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馆内会诊或及时转诊的。

(8)需马上执行的医嘱未向护士交待清楚,导致延缓执行.

(9)临床医师迟报、漏报传染病,或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未就地

隔离、按规定消毒或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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